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3年全市危险房屋和既有建筑玻璃幕墙安全巡查抽查的通知(广州市危房重建流程图)

转自: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区住建(房管)局、市房安所、市更新项目办、市建设科技中心、市更新规划院、省建设工程检测总站、各物业服务企业及幕墙维护责任主体:根据《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市政府第164号令)《广州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48号令)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危险房屋和既有建筑玻璃幕墙安全管理,保障群众生命安全,我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23年度危险房屋和重要建筑玻璃幕墙安全巡查抽查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巡查抽查时间1.危险房屋安全巡查从即日起至2024年3月;2.既有建筑玻璃幕墙安全巡查抽查从即日起至2023年11月二、巡查抽查对象与内容对全市危险房屋、既有建筑玻璃幕墙进行安全巡查抽查,重点巡查抽查住人危房、疑似危房、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经营性自建房、大型建筑玻璃幕墙、人流密集区建筑玻璃幕墙等。

三、巡查抽查形式(一)安全责任人自查自纠各区住建(房管)局、街镇动员通知辖区危险房屋安全责任人、既有建筑玻璃幕墙维护责任主体履行安全义务,按要求进行安全自查自纠,填报房屋结构安全自查表(附件1)和既有建筑玻璃幕墙安全评估表(附件2)。

(二)基层和区住建(房管)局检查各街镇安排社区网格员按照《广州市第一批城市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入格事项指导目录》等规定,对辖区内房屋结构安全和既有建筑玻璃幕墙安全自查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上报区住建(房管)局,并及时提醒住户防范风险。

各区住建(房管)局负责对辖区房屋结构安全和既有玻璃幕墙结合实际情况开展汛期安全检查(三)第三方技术单位和区、街镇巡查1.市城市更新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开展全市危房安全巡查工作(附件3)主要工作内容包括:(1)核查完善全市在册危房、疑似危房基本信息和档案;

(2)进行全市在册危房、疑似危房现场巡查,及时反馈市、区局对非住人危房全覆盖巡查一次,对住人与重点关注危房汛期每月巡查一次;(3)对全市在册危房、疑似危房现场核查情况按照产权类型、居住使用类型、危险等级类型等进行核对分类;。

(4)对住人危房进行入户调查,摸查相关安全防范措施情况;(5)对危房标识悬挂不规范、疑似鉴定报告不准确、危房地址错漏等进行情况进行梳理统计(6)对严重安全隐患经营性自建房开展线下核查工作,核实房屋结构安全、隐患管控、整治情况等。

2.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总站负责开展全市重要建筑玻璃幕墙安全巡查抽查工作(附件4)主要工作内容包括:(1)对全市重要建筑玻璃幕墙(包括部分大型建筑玻璃幕墙、人流密集区建筑玻璃幕墙、隐患玻璃幕墙、老旧玻璃幕墙等)进行基本安全检查不少于350幢,分析检查项目的安全状态,及时反馈市、区局。

(2)在已有台账基础上,继续对既有建筑玻璃幕墙进行基础信息采集工作,查漏补缺,重点巡查采集2022年底前新竣工建筑玻璃幕墙基础信息和外观基本安全情况;(3)对去年第二阶段巡查抽查通报的隐患玻璃幕墙开展“回头看”工作,督促维护责任主体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结合省幕墙排查整治工作,从省平台抽取部分存在实体隐患的玻璃幕墙进行检查,指导维护责任主体开展隐患整治以上第三方技术单位巡查抽查为指导安全责任人或维护责任主体按照相应法规、规章要求履行相应安全义务,不代替各区住建(房管)局检查、街镇巡查的法定职责。

3.各区住建(房管)局应根据《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要求制定辖区内危房巡查计划,与街镇联动并开展巡查工作,如需使用移动端小程序可联系市住建局协助开通账号各区住建(房管)局应派工作人员带队配合第三方技术单位开展既有玻璃幕墙巡查抽查工作,数量不少于各区应巡查抽查数量的30%。

(四)市住建局督导抽查我局将对各区危房和既有建筑玻璃幕墙安全巡查情况进行督导抽查(五)巡查结果运用1.对全市在册危房、疑似危房现场核查情况进行分类梳理各区住建(房管)局负责将巡查发现的疑似违法建设、农村废弃闲置危房、用作经营或出租的危房等移交相应职能部门跟进处理,跟进整改危房标识悬挂不规范等问题;市建设科技中心负责对疑似鉴定报告不准确的问题进行指导,各区局负责调查处理;市房安所负责对恶劣天气下街镇转移危房住户工作进行指导。

2.对重要建筑玻璃幕墙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纳统计第三方技术公司负责对内业检查发现的不规范行为进行针对性指导;各区住建(房管)局负责对外业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进行督促整治;市建设科技中心负责对未形成闭环管理的区住建(房管)局进行督导。

我局将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问题向相关区住建(房管)局发放《建议书》四、工作要求(一)请各区住建(房管)局强化与属地街镇、村(居)委会的信息共享,督促街镇广泛宣传发动,及时将有关法规规章精神、公开信(附件5)等传达到辖区内基层管理人员、网格员、房屋业主、住户、物业服务企业,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义务,按要求开展自查和整治,配合第三方技术单位做好入户和各项技术检查工作。

(二)请市更新规划院、省建设工程检测总站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安全巡查,巡查员应佩戴工作证(附件6)开展巡查、抽查、信息采集等工作,严禁向群众或服务对象索要财物、借机承揽项目等行为(三)各区住建(房管)局、市房安所要加强汛期值班备勤,健全24小时专职人员在岗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坚持每日“零报告”制度。

(四)建立房屋巡查报送机制在特别防护期,每天报送辖区危险与老旧房屋巡查情况(详见附件7)发生房屋突发事故的,按我市应急抢险预案分级处置,并在规定时限内第一时间上报突发事件信息,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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